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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信息来源: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5-12-16 0:00:00】   【点 击 量:22427】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占人口半数的妇女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对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1年,我省公布实施了《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10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全省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与发展。妇女社会保障程度显著提高,就业人数稳步增加,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参与意识明显增强;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力度不断加大,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加快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省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未得到全面实现;妇女在社会分工和资源占有方面仍处于弱势,创业就业还比较困难,两性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妇女健康需求与社会保障水平还不相适应,边疆民族地区妇女卫生保健仍处于较低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成果难度大,城乡、区域间妇女受教育程度差别明显;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与妇女所占人口比例不相适应;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未来10年,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重视边疆、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的发展。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为促进妇女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教育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为促进妇女事业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广大妇女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促进妇女事业加快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按照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妇女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战略目标,坚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社会管理能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为重点,着力解决妇女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升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能力,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提高妇女工作科学化水平,在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中推进全省妇女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贯彻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社会地位的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边疆、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倾斜、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参与发展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等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经过10年努力,以"七保障"达到"五提高、一优化、一实现",即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妇女权益得到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保障妇女终身平等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妇女疾病。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覆盖。
  --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残疾、老年及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婚前医学检查率逐年提高。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40%以上。
  --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率达到95%以上。
  --减少非意愿妊娠的发生。
  --降低人工流产率。
  --育龄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95%以上。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0.9‰以内。
  (3)预防和控制妇女疾病。
  --提高育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
  --降低育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死亡率。
  --妇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
  --预防与遏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感染。
  --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普及率。
  (4)加强妇女体育运动,增强身体素质。
  --妇女参加体育健身的人数逐年增加。
  --妇女每周参与体育锻炼活动的次数逐步增加。
  --妇女参与中等以上强度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2%以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健康的配套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
  (2)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不断增加农村和边疆民族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落实服务项目,完善服务网络,提高保障水平,提升管理能力,规范考核指标,强化责任分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加强婚前健康干预。加大对婚前健康知识的宣传,在全社会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和生活观,不断提高公众对婚前医学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婚检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婚检内容,改善婚检机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逐步实行免费婚检。
  (4)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加强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改进不良膳食习惯,提倡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面向孕妇、乳母中的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服务,改善营养状况,确保重症患者得到治疗。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5)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严格对助产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围产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促进自然分娩,有效降低剖宫产率。转变孕产期保健模式,完善孕产妇住院分娩、转诊抢救及管理服务体系。
  (6)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和控制。建立健全城乡妇女常见病普查制度,加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妇女定期接受妇女常见病检查。加强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防治技术研究,提高预防、诊疗水平。探索建立"贫困妇女健康救助基金",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实现农村妇女每3年至少享受1次免费妇科病检查。关注流动妇女、老年妇女健康问题。
  (7)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殖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孕前保健指导。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预防、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8)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等疾病通过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完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体系。
  (9)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增强流动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10)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针对妇女生理、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和干预。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11)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积极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乡村。加强社区和农村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积极构建妇女终身教育体系,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提升妇女整体素质。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
  --学前三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70%。
  --义务教育女童巩固率达到95%,基本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90%。
  --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40%,在校男女生比例均衡。
  --女性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基本杜绝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产生。
  --促进残疾、贫困及流动妇女平等接受教育。
  (2)推进妇女终身教育。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
  --新增劳动力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
  --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明显提高。
  (3)加快女性技能人才培养。
  --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逐年增加。
  --女性农民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明显增加。
  --女性农民参加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大幅增加。
  (4)加强女性学学科建设。
  --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云南省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提高学校、社会、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意识和责任。
  (2)提高教育工作中的性别平等意识。在教育法规及政策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加强对教育管理者及教师的社会性别理论培训,提高教学双方的社会性别意识。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教育决策和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均衡中、高等教育各类学科中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3)缩小男女两性受教育的差距。多形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保证农村女童接受学前教育,对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给予资助。改善办学条件,完善资助政策,开展双语教学,保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满足农村适龄女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为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完善贫困家庭女大学生资助政策,提高高校在校女学生比例。
  (4)提高农村妇女技能。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纳入农村初中、高中、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课程,使女学生获得知识的同时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加强非农转移技能培训,帮助农村妇女掌握非农产业就业技能。
  (5)促进妇女参加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方式。
  (6)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力度。制定适合妇女文盲特点和需求的扫盲计划,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扫盲成果。
  (7)加快培养妇女技能人才。将妇女技能人才纳入云南技能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完善妇女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妇女科技工作者的扶持,依托重大科研项目,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妇女专业技术人才。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引导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
  (9)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在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有关项目和课题。依托高等院校,建设妇女理论研究基地,推动省内高等院校开设妇女与性别学专业或课程。
  (10)健全妇女干部和妇女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成1个功能齐全的省级妇女教育培训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建立妇女教育培训基地。
  (三)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促进城乡妇女充分就业,提升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能力。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
  --从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45%以上。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逐步提高。
  --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30%。
  --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50%。
  --新增大学生就业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达到45%以上。
  --男女非农就业率差距缩小。
  --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权。
  --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拓宽妇女就业领域。
  --妇女接受再就业技能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技能劳动者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
  --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分别达到50%、40%、35%。
  --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50%。
  --积极推进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稳步提高。
  (3)确保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减少对女职工职业伤害。
  --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监管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聘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聘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或变相限制妇女结婚、生育。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妇女就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
  (3)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用人单位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成绩的妇女劳动者,支付与男性同等的劳动报酬。
  (4)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创业。
  (5)促进农村妇女发展。消除制约农村妇女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建立农村妇女进城就业、创业的生活生产保障机制,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妇女在非农领域的就业率。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吸纳女大学生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培训,为女大学生创业创造条件。
  (7)扶持就业困难妇女就业。进一步完善有利于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妇女和城镇失业妇女就业、创业的扶助措施。落实贫困妇女、失业妇女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的妇女倾斜。改善农村贫困妇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入户项目优先向农村贫困妇女倾斜。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妇女予以长期社会救助。
  (8)提高妇女技能水平。完善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不得歧视妇女。大力开展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妇女的比例,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
  (9)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支持农村妇女参与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发展,支持农村妇女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保证每村有1名以上女农民技术员。发挥女能手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帮助农村妇女面向市场,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增加收入。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
  (10)落实农村妇女土地及林业承包经营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及林业承包权利的政策,清理废除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损害妇女土地及林业承包权益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等制度,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12)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严格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重点内容,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与决策管理
  促进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水平。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
  --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的比例达到25%以上;确保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中的妇女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州(市)、县(市、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大、政协常委中妇女的比例适当提高。
  (2)积极推动和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的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妇女干部。
  --省、州(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妇女干部的班子比例分别达到70%、60%、50%。
  --厅级、县(处)级、科级正职妇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以2010年为基数有适当提高。
  --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妇女干部。
  --妇女后备干部占后备干部总数的比例达到15%。
  --组织、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法、科技、环境保护、文化、广电、金融等部门领导班子中优先选配妇女干部。
  (3)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的比例,在2010年基础上适当提高。
  --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人数不断增加。
  --女性公务员人数不断增加。
  --女检察官、女法官、女律师人数不断增加。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比例达到3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妇女比例达到10%以上。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比例保持在50%左右。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妇女比例逐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1)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中保证候选人中有一定比例的妇女,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比例。
  (2)健全妇女干部选拔培养机制。加强统筹,拓宽视野,创新方式,在公务员招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确保有适当比例的女性,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明确各级领导班子中妇女干部比例,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保证一定比例的妇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妇女干部。
  (3)加强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保障妇女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妇女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妇女的政治文化素质。加大妇女干部实践锻炼力度,通过挂职锻炼、交流任职、轮岗等多种方式,增强妇女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
  (4)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确保各级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使更多的妇女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
  (5)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加大对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注重农村妇女干部、女党员的培养选拔,提倡把村妇代会主任和符合条件的妇女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加强社区妇女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完善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的体制机制,为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6)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培育和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区妇女组织,支持各类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
  (7)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妇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妇女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对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1.主要目标
  (1)扩大妇女参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的面逐步扩大,保险水平逐步提高。
  --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保险水平逐步提高。
  --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保险水平逐步提高。
  --建立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基本覆盖城镇妇女,保险水平逐步提高。
  --工伤保险制度基本覆盖有劳动关系的妇女。
  (2)加强对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服务。
  --以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提高对残疾、贫困和单亲家庭妇女的救助保障水平。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
  (3)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以及孕产期保健等费用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妇女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探索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贫困妇女提供更多的救助。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6)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对职业危害性较大的行业或岗位的女职工给予关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为女性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7)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顾。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
  (8)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完善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多渠道改善残疾妇女生产生活条件。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州(市)、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六)妇女与社会环境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改善妇女生存条件,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关系。
  1.主要目标
  (1)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提高社会性别理论研究水平。
  --完善传媒领域男女平等的监管机制。
  --妇女参与媒体的管理、制作、培训和研究的比例不低于30%。
  --在桥头堡建设中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对外交流。
  (2)改善妇女生存环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以2010年为基数提高15%,达到80%左右。
  --安全饮水普及率提高到8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实践低碳生活。
  --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建立和完善省、州(市)、县(市、区)和基层妇女活动场所,为妇女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娱乐等多元化服务。
  (3)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提高基层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服务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培训规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对两性和谐发展的认识。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使性别平等理念深入乡村、社区和家庭。
  (2)促进妇女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实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充分听取妇女代表和妇女组织的意见。建立分性别评估机制,适时评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政策对妇女的影响,
  (3)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建立和完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妇女影响的评估机制。制定和落实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广泛参与文化和传媒的决策和管理。
  (4)优化妇女发展的舆论环境。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艺作品中大力宣传妇女杰出人物,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引导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5)加强对传媒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培训,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6)提高妇女掌握和运用媒体的能力。为妇女学习和运用现代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提高妇女利用现代传媒和通信传播技术表达意见和参与决策的能力。加强对媒体从业妇女的培训,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发的能力。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通信传播技术帮助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发挥妇女在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中的作用。制定政策,加大投入,加强培训,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地方和民族特色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推介,不断提高妇女在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影响力,发挥妇女在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中独特的作用。
  (8)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展示云南独特的性别文化,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妇女工作发展模式。
  (9)组织动员农村妇女参与建设幸福美好新家园。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边富民工程实施,在发展生产、优化环境、美化家园中发挥作用。
  (10)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文化、体育场馆和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1)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
  (12)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支持妇女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3)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化学污染,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的保护力度。
  (14)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有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救助和帮扶。
  (15)积极为妇女创造文化娱乐条件。在省会及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集学习、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县(市、区)建设一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七)妇女与法律
  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主要目标
  (1)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2)严厉打击一切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3)依法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人身财产权益。
  --强化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加大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地方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平等审查。推动人大、政府建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性别平等审查机构,对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提出审查意见,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意见。
  (3)保障妇女参与立法。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妇女比例,拓宽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妇女权益保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大要将妇女权益保护纳入执法检查内容,每2年组织人大代表对维护妇女权益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整改,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5)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全民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面向广大妇女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促使性别平等理念贯彻于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
  (7)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提高女检察官、女法官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中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8)加大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加强对被解救妇女的帮扶。
  (9)加强女童安全保护工作。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女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强化监护人监护责任,加强学校管理。加大对伤害女童特别是对女童进行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力度。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快反家庭暴力法制化进程,规范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程序,及时制止、纠正和补偿妇女所受的家庭暴力损害。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救助站或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要体现性别平等原则。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4)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避免受害妇女二次受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加快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6)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实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机构结合各自职责,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2.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妇女发展规划。州(市)制定本地规划原则上10年1个周期,县(市、区)制定本地规划或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省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体系。
  3.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部门规划的衔接。各级政府将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成员单位、有关机构将规划纳入本部门、本系统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合法权利。
  5.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边疆、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6.强化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规划领域和目标,责成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1.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规划的实施。
  2.建立会议报告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每5年召开1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3.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每年分级对规划指标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实施规划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规划实施进度,适时进行评估,解决存在问题,促进规划顺利实施。
  5.建立评比表彰制度。省级每5年表彰一批实施规划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州(市)、县(市、区)的评比表彰由各地自行决定。
  6.健全联络员制度。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联络员定期交流学习培训机制,增强联络员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7.建立妇女儿童工作特邀监督员队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提高实施规划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实施规划的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为培训重点,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相关政策法规作为培训内容,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和研讨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能力。将实施规划业务知识培训纳入部门培训计划,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2.注重实施规划的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不断改进和完善促进规划实施的策略措施,有效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
  3.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围绕解决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具体项目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妇女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妇女自身发展。
  5.加强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专职和经费专列,实现办公室权责一致。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的主要任务
  1.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科学客观评价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为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2.本规划实行年度专项监测评估,2年阶段监测评估,5年中期监测评估,10年终期监测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1.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2.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组成。负责对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按照监测评估任务要求,撰写并提交监测表及报告等。
  3.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完成对监测统计数据及报告的评审,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监测评估任务要求,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监测评估工作的步骤
  1.制定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
  2.制定监测和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3.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统计调查和专项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并进行分析研究,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和实施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研究监测评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统计指标,实行常规统计、统计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建立并完善省、州(市)、县(市、区)及部门的统计数据库,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纳入部门工作要求,提高对数据的管理、分析和应用能力。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公布程序,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3.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统计数据及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监测统计表及监测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4.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确保各级统计部门有专人负责监测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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